一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
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一)
提供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
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四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