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业机构投资人:系指国内外之银行、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证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资机构、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单位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信托业、期货商、期货服务事业及其他经本会核准之机构。
二
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总资产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华民国境外之法人,其财务报告免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
三
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并以书面向受托或销售机构申请为专业投资人之自然人:
(一)
提供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财力证明;或单笔投资逾新台币三百万元之等值外币,且于该受托、销售机构之存款及投资(含该笔投资)往来总资产逾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并提供总资产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财力声明书。
(二)
投资人具备充分之金融商品专业知识或交易经验。
(三)
投资人充分了解受托或销售机构受专业投资人委托投资得免除之责任,同意签署为专业投资人。
四
签订信托契约之信托业,其委托人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规定。